协会章程
河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HENAN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HNH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是由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南省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力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规范行业服务行为,引导会员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建领导机关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党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是由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南省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力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规范行业服务行为,引导会员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建领导机关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党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行业呼声,争取发展行业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有关行业的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本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树立典型,打造品牌企业,推动家庭服务业向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发展;
(十一)了解、掌握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同行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组织参观考察学习,促进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行业呼声,争取发展行业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有关行业的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本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树立典型,打造品牌企业,推动家庭服务业向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发展;
(十一)了解、掌握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同行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组织参观考察学习,促进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和一定影响力;
(三)从事本省家庭服务业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团体和关注、热爱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和有识之士;
(四)经本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单位会员提供:
1.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2.代表单位在本会履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会员提供: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就职单位或服务机构的工作证明。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增发会员牌匾,并在河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除名的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五)其他不符合会员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和一定影响力;
(三)从事本省家庭服务业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团体和关注、热爱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和有识之士;
(四)经本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单位会员提供:
1.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2.代表单位在本会履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会员提供: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就职单位或服务机构的工作证明。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增发会员牌匾,并在河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除名的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五)其他不符合会员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下列事项,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不能来自同一单位。
本会单位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候选人应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或单位登记证明;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四)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
(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本会个人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内或学术机构等有专业学术造诣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四)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届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差额选举产生。
副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差额选举产生。
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及其他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届中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秘书长 1 名,副会长11名,总人数总数为13人。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本届秘书长采取聘任、聘用制。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不含聘任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本届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提名,超过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在副会长中选举产生。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由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经本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下列事项,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不能来自同一单位。
本会单位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候选人应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或单位登记证明;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四)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
(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本会个人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内或学术机构等有专业学术造诣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四)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届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差额选举产生。
副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差额选举产生。
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及其他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届中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秘书长 1 名,副会长11名,总人数总数为13人。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本届秘书长采取聘任、聘用制。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不含聘任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本届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提名,超过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在副会长中选举产生。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由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经本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制定《河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河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
本会每年 开展一次评比表彰等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制定《河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河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
本会每年 开展一次评比表彰等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0_年_10_月_20日第_二 届第 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备注:请确认会议时间和届次与章程核准表一致】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 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 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